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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讲述 减刑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来源: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cflawer.com/ 时间:2023-07-03 09:07:47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讲述    减刑和假释有什么区别?

1、区别: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悔改或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并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提前释放罪犯,在考验期间进行考验;减刑是适当减少罪犯的刑期,罪犯仍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犯罪和遗漏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犯罪或者遗漏犯罪的,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处罚;减刑后有新犯罪或者遗漏犯罪不影响减刑裁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得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讲述    减刑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的;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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